山东省科技计划项目评审请托行为禁止清单

发布者: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部发布时间:2024-06-08浏览次数:10

山东省科技计划项目评审请托行为禁止清单

为进一步杜绝省科技计划项目评审请托行为,更好地维护科学公正的评审环境,压实和规范科研人员、项目单位、评审专家、工作人员等“四方主体”的责任和行为,大力营造风清气正的科研生态,依据《科学技术活动评审工作中请托行为处理规定(试行)》(国科发监〔2020360号)、《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》(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)、《山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》(鲁科字〔2020105号)等,制定本清单。

一、科研人员禁止清单

(一)打探网络评审、会议评审和现场考察等评审环节的专家及名单。

(二)打探评审时间、地点、分组、结果以及专家意见等不能公开或者尚未公开的信息。

(三)亲自或者委托他人向评审专家、管理人员等进行游说、说情、送礼、行贿等。

(四)接到会议答辩、现场考察通知后至相关评审活动结束前,与可能影响评审结果的专家进行请教、咨询等学术交流和活动。

(五)实施或者参与“围会”行为。

(六)协助他人或者单位实施请托行为。

(七)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。

二、项目单位禁止清单

(一)打探、收集评审专家信息。

(二)纵容实施或者纵容参与请托行为。

(三)有组织地实施请托行为。

(四)不积极配合、拖延、包庇、阻碍或者干扰请托案件调查。

(五)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。

项目单位工作人员不得实施或者参与列入科研人员禁止清单的行为。

三、评审专家禁止清单

(一)违反保密规定,披露按要求不能公开或者尚未公开的评审信息。

(二)主动向申请人或者其他利益相关人透露自己的评审专家身份。

(三)投感情票,搞“人情评审”。

(四)利益交换、收受礼品礼金、接受贿赂等,投利益票。

(五)评审专家参与请托、相互请托,违规为申请人、项目单位获得项目提供帮助。

(六)接受会议答辩、现场考察通知后至相关评审活动结束前,与评审涉及的科研人员、项目单位等相关利益方进行请教、咨询等学术交流和活动。

(七)接受或者未拒绝其他请托行为。

(八)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。

四、工作人员禁止清单

(一)泄露评审专家、未公开的评审意见等工作秘密;未经批准或者非因岗位工作需要,打听和询问评审专家、评审意见等保密信息;超越职责和规定权限查阅或者操作他人评审过程信息。

(二)参与或者接受请托,违规为申请人、项目单位获得项目提供帮助。

(三)违反利益冲突回避有关规定,不按要求主动报告有利益关系或者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情形。

(四)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。

工作人员包括省科技厅正式在编人员、挂职人员、借调帮助工作人员,以及受省科技厅委托开展评审工作的厅直属事业单位、第三方机构的工作人员。

相关单位和个人发现评审工作中存在请托的,应及时向省科技厅如实反映。省科技厅将按照《科学技术活动评审工作中请托行为处理规定(试行)》《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》等规定进行严肃查处。